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49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志明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048號)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姜志明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構成犯罪事實:
一、姜志明與 陳寶媛 之夫 朱其霖 (起訴書誤載為 朱其麟 )曾有金錢借貸關係。於民國97年12月間,姜志明受陳寶媛委託尋找借貸對象,遂介紹 陳志明 借貸新臺幣(下同)40萬元予陳寶媛,陳志明乃要求陳寶媛簽具面額60萬元之本票作為擔保,並要求陳寶媛提供其所有新竹縣○○鎮○○段2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新竹縣○○鎮○○街○○○號)及座落基地新竹縣○○鎮○○段○○○○號土地,於97年12月23日均為陳志明設定擔保60萬元債權之第2順位普通抵押權後,陳志明即將40萬元款項交付姜志明,詎姜志明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未將該款項交付陳寶媛,而予以侵占入己。姜志明另介紹戴 陳瑞春 借貸100萬元予陳寶媛, 戴陳瑞春 乃要求陳寶媛簽具面額120萬元之本票及借據各1張作為擔保,並要求陳寶媛提供其所有上開建物及土地,於97年12月31日均為戴陳瑞春設定擔保120萬元債權之第3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後,戴陳瑞春即將100萬元款項交付姜志明,詎姜志明竟承前揭侵占犯意,接續將該款項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陳寶媛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貳、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姜志明所犯侵占罪,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此合先敘明。
叁、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姜志明於檢察官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訊問時之自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
321號卷【下稱他321卷】第27至31、53頁,本院卷第20至24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 朱寶媛 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訊問時之證述(見他321卷第18至19、30至31頁,本院卷第13、20至24頁)。
三、證人朱其霖、陳志明、戴陳瑞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321卷第18至19、29、31頁)。
四、新竹縣○○鎮○○段24建號建物及新竹縣○○鎮○○段○○○○號土地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現金支出傳票、面額120萬元本票等影本各1份、借據影本2紙(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第12至23頁)。
肆、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論罪:
(一)核被告姜志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二)接續犯: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姜志明將其分別向證人陳志明、戴陳瑞春收取而應交付告訴人陳寶媛之貸款予以侵占入己,係基於同一侵占之犯意,於相近之時日內,以犯罪手法相同之數個舉動,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二、科刑:審酌被告姜志明受告訴人陳寶媛委託處理借貸事宜,竟未將所收取之貸得款項交付告訴人,而予以侵占入己,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且迄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配合本院將程序改為簡式審判程序以促進訴訟,對於「妥速審判」所要求之促進訴訟功能頗有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伍、適用法律依據:
一、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
1項前段。
二、實體法方面: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佳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