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389號聲請人 郭許寶貴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送達代收人 張玉妹 ,住基隆市○○區○○路133賀9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 張玉珠 ,住基隆市○○區○○路○○○號9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黃鈴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