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954號
原   告  吳秋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李孟間 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
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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