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954號
原 告 吳秋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李孟間 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
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