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律師被告 康德華 即 佑仁 聯合.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月2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