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律師被告 康德華 (即 佑仁 聯合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2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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