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6號上訴人陸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58,
85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4,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阮世賢
法官胡晏彰法官羅森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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