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594號
上 訴 人 沈阿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慶燦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