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57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57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芳
訴訟代理人  黃孟潔
被   告  張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律師酬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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