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亡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亡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亡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 楊月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楊亮福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楊亮福(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楊亮福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養父楊亮福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八日在其家門前圳溝落水失蹤,迄今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一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家催字第十九號民事裁定、登報證明各一份為證。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養父楊亮福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八日在家門前圳溝落水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二、楊亮福自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八日失蹤,計至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計七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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