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735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甲○○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將被告甲○○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誤植為「Z000000000號」,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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