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915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張惠美 發支付命令,
惟張惠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256
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