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鳳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倫敦金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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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DaviddeH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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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焦文城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屬薩摩亞群島貿弘有限公司間因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
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89,876元(美金169,033.74元
×29.52【臺灣銀行民國101年6月29日匯率】=4,989,87
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
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