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1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126號
原   告 怡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忠
訴訟代理人  孫興啟
被   告  楊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01年6月6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10月28日、98年1月20日、98年6
月19日、98年7月14日向分別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
、1萬元、3萬元、3萬元,並有約定清償期限,詎被告屆期
不為清償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3紙、薪資
現金回執證明單1紙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堪
認原告上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童秉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