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105號原告 李策勳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法扶律師被告酷旅樹屋旅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大偉 訴訟代理人 杜俊謙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於第二項之後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事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原判決理由雖已敘明,惟主文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顯有錯誤,應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原告對於原判決業已合法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但書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玟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