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105號上訴人即被告酷旅樹屋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李策勳 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94,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