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保險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上字第22號上訴人 王晉展 (原名: 王章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邱琦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