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2875號債權人 楊文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宏義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自民國100年3月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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