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2873號債權人致富商學院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俊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峻涵 等16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7,500元。
二、請補正相對人為所有權人之證明。
三、請確認向各相對人各自請求多少金額及計算方式,併具狀陳報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