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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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49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孫郡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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