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559號
原告 吳怡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永翊 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認原告本件訴訟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本院核定租金之法律依據及請求權基礎為何?(原告起訴事實係主張被告建物無正當權源占用原告土地,則原告僅係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被告間並無何租賃關係存在,如何有權請求法院核定租金?)
二、原告之土地與被告之建物是否曾經法院判決確認有租賃關係或法定之租賃關係存在?如有,請提出相關確定判決,並敘明兩造間係於何時成立租賃關係?
三、陳報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利益若干?如未陳報即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能核定價額核定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