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243號
原告 楊啟全
被告 趙事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姜靖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姜靖柏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22曰遭臉書暱稱「
潘萍心 (在line上稱 涵涵涵涵 )」之人詐騙,向原告佯招攬
投資,致使原告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當日依「潘萍心」
之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入
被告趙事邦、姜靖柏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
0000000000號)。被告係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
受有損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
返還。為此, 爰依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
:被告趙事邦、姜靖柏應給付原告50000元等語。
二、被告趙事邦則辯以:過程被告趙事邦都沒有參與,都是大陸
客在處理,全部訴訟都是被告趙事邦自己花錢處理,都沒有
營利、福利各等語。
三、被告姜靖柏則辯以:這筆款項被告姜靖柏都沒有拿到錢各等
語。
四、經查: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前揭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入被告姜靖柏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1ine聊天紀錄、交易明細表、報案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對於原告之請求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查,上開台新銀行帳戶確係被告姜靖柏所申設乙節,為被告姜靖柏所自承,而原告確以網路銀行用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入前開帳戶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172號詐欺案件卷宗查明屬實。是被告姜靖柏之前開帳戶中因原告匯款5萬元而受有利益,致使原告受有損害,故被告姜靖柏確實受有不當得利5萬元,至於被告姜靖柏辯稱這筆款項被告姜靖柏都沒有拿到錢云云;惟查,被告姜靖柏是前開帳戶之所有人,故只有被告姜靖柏本人才能動用帳戶中金錢,故被告前述所辯,並無足採。而被告趙事邦則無不當得利,亦堪認定。
(二)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姜靖柏應給付原告5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份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原告勝訴部分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11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