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562號

原告 侯韋帆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嚴奇均 律師

柯漢威 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 沈英雄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再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

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

51條亦已明訂。又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

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應由

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共同起訴,並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

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應明確特定。再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

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民國111年7月1日向本庭提出之起訴狀所列被告、訴之聲明均有欠缺,起訴程式尚有未合,是依前開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原告應補正完整之起訴內容,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始能將原告起訴內容送達被告答辯,原告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又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分割共有

物,即係處分共有物,須以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如

果共有人就共有物並無處分權可資行使,法院即無從基此而

為裁判分割。準此,請原告查明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是

否已辦理繼承登記,如否,請於補正上開事項之準備書狀更

正正確之訴之聲明,並按正確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吳昕儒

附表:

㈠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乙○○、甲○○均已死亡,以原告死亡之人為被告,該部分起訴不合法,已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應補正乙○○、甲○○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姓名、住址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未拋棄繼承,其土地權利應由全體繼承人繼承為公同共有,並應由其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才能辦理分割,原告應補正本件分割共有物全體被告之姓名、住址,提出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完整之起訴狀或準備書狀繕本(應包含正確之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之事實理由)到院。

㈡補正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並以附表整理上開土地目前登記之共有狀態(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若干),並搭配附表補正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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