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169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龔**、龔**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被代位人為 龔雅綾 即 龔雅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
,並按更正後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本院已調取系爭321-11地號相關資料,請自行前來聲請閱卷,並補正上開事項。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朴子 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