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854號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被告 邱政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2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王政偉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期間及利率
1
15,056元
民國111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
2
14,100元
民國111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