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 邱鏡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姚姵吟 債務人 杜敏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2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4年4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5,200,000元,約定104年7月6日償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其本金及利息,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沙鹿區│公館北││364│建│94.4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26│臺中市沙鹿區公│主要用途:住家用│一層:41.90│陽台:8.76│全部││││館北段364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二層:42.42│││││├───────┤凝土造│三層:42.42││││││臺中市沙鹿區東│層數:3層│屋頂突出物││││││海路12號之6││:11.00││││││││合計:137.74│││├─┴──┴───────┴────────┴──────┴─────┴────┤│重測前:公館段908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