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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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59號聲請人 石旺根 權利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林益塗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林益塗(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南投縣集集鎮○○里○○鄰○○巷○○○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林益塗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益塗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柒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林益塗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益塗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辦理本院103年度訴更字第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通知被繼承人林益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集集鎮○○里00鄰○○巷00號,以下簡稱被繼承人)於83年1月31日死亡無繼承人,應列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因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於本院103年度訴更字第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訴訟難以進行,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請求鈞院為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投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庭通知、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訴更字第1號卷,查證屬實,自堪信為真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按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散失,是以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再者,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屬非訟事件,即具有聲明之非拘束性,本院自得依職權裁量選任適當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不受當事人請求之範圍所拘束。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林益塗所遺遺產價值為新臺幣3,166,804元,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查,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南投辦事處函復本院,表示倘經初步調查係屬無人承認之繼承案件且無遺債大於遺產之虞等易造成國庫負擔之情事,本分署願意擔任等語,此亦有該處105年6月14日台財產中投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係於102年1月1日因行政組織改造,由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改制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此有101年2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總統令、101年3月8日院授研綜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院令在卷可稽,且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北區、中區、南區分署,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轄下之南投辦事處僅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之內部單位,此亦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1條、財政部國有財產屬中區分屬辦事細則第1條分別訂有明文,是本件應屬無人承認之繼承案件且無遺債大於遺產之虞,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擔任被繼承人林益塗之遺產管理人,方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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