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3年度嘉小字第122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嘉小字第一二二六號
  原   告 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經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零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許兆慶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
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許龍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