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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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32號原告 王仲之 被告 曹展華
古政國 丁柏元 (原名 丁志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王仲之於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03號詐欺等案件(原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59號)審理中,對該刑事案件被告曹展華及原告主張應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古政國、丁柏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陳昭仁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敏中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附民 字第 432 號裁定(109.12.22)【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11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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