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2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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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0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28號原告 許敏欣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廖沿臻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張世玢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自然人於死亡時因喪失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12日死亡,係於110年9月3日本件起訴前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起訴狀上收文章戳為證,自屬無當事人能力,其訴顯難謂合法,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李君豪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