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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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72號原告 賴秀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鞠坤棋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繳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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