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78號原告 林温慈 原告 陳素華 原告 陳冠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秀珍 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提出載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租佃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移送本院,惟未據原告等提出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起訴程式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鄭敏如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