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0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7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09號原告 沈清進 等62人(姓名、地址詳如附表)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呂貞儀
參加人 邱麗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麗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緣參加人邱麗瑜所有坐落桃園市○○區仁愛段1420地號部分土地(面積72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位於桃園市○○區○○路000巷路口,前經參加人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返還土地訴訟,經該院108年度訴字第1356號民事判決理由認定系爭土地非屬既成道路,桃園市○○區公所應將系爭土地上柏油地面剷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參加人,該案已於民國109年4月29日確定。其間,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於108年4月25日邀集中壢區公所及相關人員辦理現地勘查,並調取文化路158巷道路存在情形之相關歷史資料及航照圖,桃園市政府乃認定系爭土地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而以109年10月6日府工養行字第1090253279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參加人。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內政部於110年4月29日以台內訴字第1100013866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原告沈清進等62人以其等為經常利用文化路158巷之附近居民,屬利害關係人,乃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
三、經查,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本院如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而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黃翊哲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德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