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亭萱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敏澤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幸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非法持有槍枝、子彈等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96年4月11日起裁定對被告執行羈押迄今。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7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戰諭威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