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034號聲請人台北縣汐止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土地坐落編號1台北縣汐止市○○○段保長坑小段142─1地號,權利範圍「461/28000」之記載,應更正為「461/28800」(正確附表如後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趙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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