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99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告 朱俊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陸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就附表所示產品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第8條、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第12條(見本院卷第17頁、第55頁、第75頁)在卷可稽,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87年8月2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被告依約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持卡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詎被告自發卡日起至106年12月22日止,消費記帳尚餘新臺幣(下同)21萬1,149元未清償(含消費款10萬4,904元,利息10萬6,245元)。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二)被告於93年12月30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款,以50萬元為限額。詎料被告僅繳款至106年12月22日,共累計8萬8,270元未清償(含借款5萬4,188元,利息3萬4,082元)。按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第3條,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三)被告於93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4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93年12月29日至100年12月29日止,利率為依年息9.99%按日計息。詎料被告僅繳款至106年12月22日,共累計46萬9,179元未清償(含借款32萬5,296元,利息14萬3,883元)。按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第5條,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被告還款明細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1頁、第51頁至第61頁、第75頁至第79頁),核屬相符,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上開借款均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揆諸上開法律明文,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民國)│├──┼─────┼──────┼──────┼────┼─────┤│01│信用卡│21萬1,149元│10萬4,904元│15%│106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2│現金卡貸款│8萬8,270元│5萬4,188元│13.88%│106年12月│││以50萬為限││││23日起至清│││額││││償日止│├──┼─────┼──────┼──────┼────┼─────┤│03│借款40萬元│46萬9,179元│32萬5,296元│9.99%│106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76萬8,5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