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辰選任辯護人林盛煌律師
許琬婷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4192號、113年度偵字第11145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陳俊辰(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並考量被告長期居住在國外,具有在國外生活之能力,有逃亡之可能,且被告於案發後將相關之APP刪除,並於對話紀錄中與其他共犯提及要如何虛應故事來應付他人之詢問,此外尚有共犯「 阿棋 」尚未到案,認被告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共同詐欺20位告訴人、被害人,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之羈押原因,經權衡比例原則後,認具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予以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3年3月27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被告固以如附件所示之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1、被告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經本院審理後,於113年5月24日宣判,判處被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在案(尚未確定)。本院審酌本案尚未判決確定,且被告所受本院宣告之刑度非輕,復有前述長期居住國外之情形,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自無從排除其日後仍有逃亡之可能性,應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原因。2、被告於000年0月間至000年0月00日間,為本案20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足見被告確實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羈押事由。
㈢、本院權衡被告本案所涉犯行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實行之公益考量,縱使准許被告以較高額之保證金具保,並搭配責付、限制住居或命按時前往警察局報到等替代羈押處分或停止羈押應遵守事項等要求,被告仍有棄保逃匿或再次參與詐欺集團從事詐欺犯行之可能性,亦不足擔保後續審判及判決確定後刑罰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基於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羈押固然造成被告人身自由受到拘束,然相較被告日後可能不到庭、逃避執行甚或再次犯罪之風險,仍應認有羈押之必要性。
㈣、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仍有羈押之必要,至被告所陳其已認罪、不會逃亡、串證、滅證、再犯及患有憂鬱症、胃潰瘍、膀胱發炎等疾病等節,皆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是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品均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附表一編號1陳俊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iPhone壹支沒收。2附表一編號2陳俊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iPhone壹支沒收。3附表一編號3陳俊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iPhone壹支沒收。4附表一編號4陳俊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iPhone壹支沒收。5附表一編號5陳俊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iPhone壹支沒收。6附表一編號6陳俊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iPhone壹支沒收。7附表一編號7陳俊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iPhone壹支沒收。8附表一編號8陳俊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iPhone壹支沒收。9附表一編號9陳俊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iPhone壹支沒收。10附表一編號10陳俊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之iPhone壹支沒收。11附表一編號11陳俊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iPhone壹支沒收。12附表一編號12陳俊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iPhone壹支沒收。13附表一編號13陳俊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iPhone壹支沒收。14附表一編號14陳俊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iPhone壹支沒收。15附表一編號15陳俊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iPhone壹支沒收。16附表一編號16陳俊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iPhone壹支沒收。17附表一編號17陳俊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iPhone壹支沒收。18附表一編號18陳俊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iPhone壹支沒收。19附表一編號19陳俊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iPhone壹支沒收。20附表一編號20陳俊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iPhone壹支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