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李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李發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簡李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及本院判決各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準此,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及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兼衡以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受刑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暨參酌本院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陳述,其表示因尚有一件刑事案件尚未確定,可否等待全部案件判決完畢時再一併申請定應執行刑等語,此有陳述意見表1紙附卷可查,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㈡至受刑人雖以前詞請求暫緩執行,然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
,各罪如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程序上乃由法定有權限之人請求檢察官,或由檢察官依職權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法院僅能於檢察官聲請範圍內依法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如尚有其他案件因上訴或訴訟中而未確定,則應由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再行聲請與先判決確定之案件重定執行刑。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受刑人尚有其他案件,並主張暫緩合併定應執行刑,非屬本件定應執行刑所得審酌之事項,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0/07/17112/07/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7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3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本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112年度易字第3618號判決日期112/07/13113/01/19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本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112年度易字第361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8/21113/02/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78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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