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更(一)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自更(一)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自更(一)字第9號自訴人 張哲銘 自訴代理人 黃舜宇 律師
林信和 律師 蔡孝威 律師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文選 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被告 李清正
張國原 歐陽玉梅 共同選任辯護人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 律師 曾志立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6月11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惠霞
法官解怡蕙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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