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28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7歲選任辯護人洪條根律師
周君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5月1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林勇如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林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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