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瑞豊右列被告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內關於「豐」均更正為「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內關於「豐」既屬「豊」之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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