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507號聲請人世豐螺絲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佑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79年1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一商業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79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09年1月9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①民國86年4月9日②民國86年5月15日向案外人第一商業銀行借用新台幣①7,000,000元②6,246,255元屆期未清償,第一商業銀行系就尚未清償之15筆債權合併聲請支付命令,金額總計新台幣54,155,631元,於民國87年1月21日確定,並將支付命令附表中之第一筆(本金700萬元)、第七筆(本金6,246,255元)之債權,連同利息、違約金債權及抵押權,轉讓予第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崴公司再於93年12月,將系爭債權及抵押權轉讓予債權人世豐螺絲廠股份有限公司,嗣第一商業銀行於民國93年5月28日將抵押權辦理移轉登記予第崴公司,第崴公司再於民國93年12月27日將抵押權辦理移轉登記予世豐螺絲廠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五件、借款憑證影本二件、支付命令影本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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