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407號
原告 蔡鋅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千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