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1773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被告 吳勝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3日向原告申請勞工紓困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4日起至112年5月14日止共3年,第1年前6個月本金寬緩,自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且第1年之利息由政府補貼,第2年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下稱中華郵政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機動計算,政府視中央銀行公告調升政策利率之幅度,酌予補貼。被告如未按期攤還本息,除應給付遲延利息外,另應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又被告如未依約清償本金,原告得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11年5月14日後即未再依約清償本金,經原告於111年9月12日抵銷存款89元,沖償至111年6月13日之利息及部分本金,被告即未再依約為任何清償,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自111年6月14日起至111年8月13日止,按違約時中華郵政利率百分之0.845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後為百分之1.845,計付遲延利息;又因被告自111年8月14日起已積欠本金達3個月,主管機關於該日停止補貼利息,而中華郵政利率曾於111年6月22日及同年9月28日各調升為百分之1.22及1.345,故被告應自111年8月14日起,按前開調升後之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後為百分之2.22及2.345,計付遲延利息。是被告尚積欠原告本金40,3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3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往來明細查詢、歷史利率查詢表、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勞動福祉退休司111年9月22日新聞稿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1至49、77至89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調查原告所提上開證據之結果,與其所述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王美韻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1

40,359元

1.845%

自民國111年6月14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3日止

0.1845%

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3日止

2.22%

自民國111年8月14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0.222%

自民國111年8月14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2.345%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345%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14日止

0.469%

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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