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原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原簡字第31號

上訴人 楊承曜

即被告(現在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承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5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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