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706號
原告 黃欣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秋燕 、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提出準備書狀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並聲明所用之證據,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㈠原告係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即應就被告有構成民法第179條規定要件事實具體內容(即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受利益」致原告受損害及二者間有因果關係存在之事實均詳為表明並提出相符之證據。
㈡原告究係主張被告黃秋燕受有何利益?利益金額若干?該利益之來源?(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黃秋燕業績獎金60%?是否即為該利益?該利益金額是多少?又被告黃秋燕受有該利益之證據為何?原告應先提出被告黃秋燕受利益金額之詳細計算明細及該利益金額已由何人給付給被告黃秋燕收受完畢之證據到院)
㈢原告主張被告黃秋燕收受上開利益係「無法律上之原因」之具體理由為何?原告起訴內容均僅係敘述事實過程,並未具體說明被告黃秋燕因何事實受有多少利益?且其所受利益係屬「無法律上原因」。
㈣原告起訴狀所主張之應得獎金666,468元之計算依據?又原告究係依與何人之契約內容得向何人領取上開獎金?並應提出證據資料。再被告所述已領得獎金380,839元部分,係自何人領得上開獎金?並提出計算明細及證據。
㈤原告起訴狀主張被告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黃秋燕有民法第188條規定之適用,惟民法第188條係就不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所為之相關規定,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何以得請求被告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應再詳予說明,並聲明所用之證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