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1513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之登記証明文件,及其現任法定代理人為甲○○之証明。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