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為鴻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鴻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鴻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全投資公司)之清算人,鴻全投資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51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聲請人經鴻全投資公司股東會同意通過指定為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鴻全投資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會議事錄、鴻全投資公司帳冊數各1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51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查無誤。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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