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8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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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7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78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七四四號)及移送併案審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四○○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四○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五六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二四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九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六五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七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一九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辛○○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 鄭浩文 因需款孔急,經由報紙刊登之廣告得知可藉由出租其
所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以換取現金。其能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予不認識之他人使用,足供詐欺取財之行為人誆使被害人匯入金錢後逕為提領之,致犯罪偵查機關無法藉由所使用帳戶追查真正之詐欺行為人,而幫助其等詐欺之犯罪,且此等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竟與於報紙廣告上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陳 」之成年男子電話連繫後,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中旬某日,於臺北縣新店市○○街○○○巷○號四樓住處樓下,將其在金融機構所開設如附表一所示二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年籍不詳由上該「小陳」派遣之某成年男子,約定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之價格出租之,以此方式幫助該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作為詐欺犯罪之用,而不違反其本意。嗣其所出租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由年籍不詳之人取得,該年籍不詳之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及方式,使被害人庚○○等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分別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辛○○所有之帳戶內,旋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帳取走。嗣被害人庚○○等人發覺被騙,報警列為警示帳戶而循線查獲。
㈡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判。
二、證據:㈠被告辛○○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庚○○、丙○○、壬○○、戊○○、丁○○、癸○○
、己○○、乙○○、甲○○於警詢中關於受騙而匯款至上開帳戶之指訴。
㈢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行客戶基本資料、交
易往來明細、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雙和分行開戶申請書、帳戶交易明細、露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tomorrow2006」之基本註冊資料各乙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九紙、電腦網頁列印資料五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憑。
㈣按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
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之,且一人亦可以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戶使用,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則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見陌生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而向他人蒐集借用他人之銀行帳戶供己使用,衡情當可知悉該搜集帳戶之人係為掩飾身分而防止犯罪偵查機關查知提領款項人員之真實身分;且此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騙之用而使犯罪偵查機關無法藉由所使用帳戶追查真正之詐欺行為人之情形,近年來亦屢見不鮮,並經治安機關大力宣導提醒民眾勿輕信上當受騙,而為社會所週知,被告提供自己帳戶供他人使用雖非參與詐欺行為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主觀上亦難遽認就該等詐欺行為具共同犯意聯絡,然此項行為客觀上實足以幫助此等詐欺犯罪之可能性,被告主觀上難以諉為不知,竟仍決意交予他人使用,尤見對此等結果之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而足認其就此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犯行之行為具有不確定故意無訛。
三、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核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幫助他人犯罪,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辛○○一次交付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供詐欺集團從事如附表二所示之多次詐欺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敘及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以外之幫助詐欺犯罪之犯行,惟此與經聲請論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應依法併為審判。
㈡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作為不法使用,非但增加被害人
尋求救濟及國家機關偵查犯罪之困難,使詐欺取財犯罪行為人逍遙法外,亦使為詐欺取財犯罪之人得以順利隱匿自己之身分而避免遭查獲,類此行為已嚴重損及社會治安,所造成之危害甚鉅,迭為社會大眾及輿論所嚴予批評,自應予以相當之非難,然本件被害人匯入被告帳戶款項金額尚非甚鉅,素行非劣,及偵審中能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博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金融機構名稱│帳戶號碼│├──┼───────┼─────────┤│一│臺北富邦商業銀│000000000000│││行雙和分行││├──┼───────┼─────────┤│二│日盛國際商業銀│00000000000000│││行雙和分行││└──┴───────┴─────────┘附表二(依被害人匯款時間之先後製作之)┌─┬───┬────┬────┬─────┬─────┬───────┬───────┐│編│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地│匯入被告蔡│詐騙內容│偵查案號││號││(民國)│(新臺幣)││俊賢帳戶│││├─┼───┼────┼────┼─────┼─────┼───────┼───────┤│一│庚○○│九十五年│九千一百│不詳地點之│臺北富邦銀│在PChome拍賣網│臺灣臺南地方法││││九月十八│元│自動櫃員機│行雙和分行│站上訛稱欲出售│院檢察署九十六││││日十八時│││帳號681168│行動電話,使被│年度偵字第六二││││二十五分│││025596號帳│害人庚○○陷於│四號││││許│││戶│錯誤,匯款至前│││││││││開帳戶後,嗣未│││││││││取得購買物品始│││││││││知受騙上當。││├─┼───┼────┼────┼─────┼─────┼───────┼───────┤│二│丙○○│九十五年│九千七百│不詳地點之│臺北富邦銀│在eBay拍賣網站│臺灣臺中地方法││││九月十九│八十元│自動櫃員機│行雙和分行│上訛稱欲出售PD│院檢察署九十六││││日上午八│││帳號681168│PDA,使被害人│年度偵字第八六││││時八分許│││025596號帳│丙○○陷於錯誤│五號│││││││戶│,匯款至前開帳│││││││││戶後,嗣未取得│││││││││購買物品始知受│││││││││騙上當。││├─┼───┼────┼────┼─────┼─────┼───────┼───────┤│三│壬○○│九十五年│一萬二千│在台北市內│日盛國際商│在YAHOO拍賣網│臺灣士林地方法││││九月十九│一百元(│湖區民權東│業銀行雙和│站上訛稱欲出售│院檢察署九十五││││日二十一│含運費一│路六段三一│分行帳號02│行動電話,使被│年度偵字第一五││││時四十分│百元)│四號四樓住│0000000000│害人壬○○陷於│四○○號││││二十九秒││處以電腦網│00號帳戶│錯誤,匯款至前│││││許││路ATM方式││開帳戶後,嗣未│││││││轉帳到對方││取得購買物品始│││││││帳號││知受騙上當。││├─┼───┼────┼────┼─────┼─────┼───────┼───────┤│四│戊○○│九十五年│一萬一千│在臺北縣三│日盛國際商│在YAHOO拍賣網│臺灣板橋地方法││││九月十九│一百元(│重市○○街│業銀行雙和│站上訛稱欲出售│院檢察署九十五││││日二十二│聲請書誤│一0七號(│分行帳號02│行動電話,使被│年度偵字第二四││││時四分許│載為一萬│統一超商內│0000000000│害人戊○○陷於│七四四號││││(聲請書│一千元)│之自動櫃員││錯誤,匯款至上│││││誤載為晚││機││開帳戶後,嗣未│││││間十一時││││取得購買物品始│││││四分)││││知受騙上當。││├─┼───┼────┼────┼─────┼─────┼───────┼───────┤│五│丁○○│九十五年│一萬一千│不詳地點之│日盛國際商│在YAHOO拍賣網│臺灣臺南地方法││││九月二十│零二十一│自動櫃員機│業銀行雙和│站上訛稱欲出售│院檢察署九十六││││日早上十│元││分行帳號02│行動電話,使被│年度偵字第八四││││時八分許│││0000000000│害人丁○○陷於│○號、九十六年│││││││00號帳戶│錯誤,匯款至前│度偵字第九五六││││││││開帳戶後,嗣未│號││││││││取得購買物品始│││││││││知受騙上當。││├─┼───┼────┼────┼─────┼─────┼───────┼───────┤│六│癸○○│九十五年│一萬二千│土地銀行自│臺北富邦銀│在YAHOO拍賣網│臺灣臺中地方法││││九月二十│一百五十│動櫃員機(│行雙和分行│站上訛稱欲出售│院檢察署九十六││││日十七時│元│000-000000│帳號681168│行動電話,使被│年度偵字第二四││││二十二分││0000000000│025596號帳│害人癸○○陷於│○九號││││││)│戶│錯誤,匯款至前│││││││││開帳戶後,嗣未│││││││││取得購買物品始│││││││││知受騙上當。││├─┼───┼────┼────┼─────┼─────┼───────┼───────┤│七│己○○│九十五年│二萬一千│不詳地點之│臺北富邦銀│在YAHOO拍賣網│臺灣臺中地方法││││九月二十│元│自動櫃員機│行雙和分行│站上訛稱欲出售│院檢察署九十六││││日二十三│││帳號681168│相機,使被害人│年度偵字第七一││││時四十八│││025596號帳│己○○陷於錯誤│九三號││││分│││戶│,匯款至前開帳│││││││││戶後,嗣未取得│││││││││購買物品始知受│││││││││騙上當。││├─┼───┼────┼────┼─────┼─────┼───────┼───────┤│八│乙○○│九十五年│一萬七千│台中市南區│臺北富邦銀│在PChome拍賣網│臺灣臺中地方法││││九月二十│四百八十│台中路台中│行雙和分行│站上訛稱欲出售│院檢察署九十六││││一日十四│元│郵局自動櫃│帳號681168│相機,使被害人│年度偵字第二一││││時三十分││員機│025596號帳│乙○○陷於錯誤│八七號││││五秒許│││戶│,匯款至前開帳│││││││││戶後,嗣未取得│││││││││購買物品始知受│││││││││騙上當。││├─┼───┼────┼────┼─────┼─────┼───────┼───────┤│九│甲○○│九十五年│二萬元│台南縣永康│臺北富邦銀│在YAHOO拍賣網│臺灣臺南地方法││││九月二十││市○○路二│行雙和分行│站上訛稱欲出售│院檢察署九十六││││二日十二││段五號第一│帳號681168│筆記型電腦,使│年度偵字第八四││││時四十四││銀行提款機│025596號帳│被害人甲○○陷│○號、九十六年││││分許│││戶│於錯誤,匯款至│度偵字第九五六││││││││前開帳戶後,嗣│號││││││││未取得購買物品│││││││││始知受騙上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