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14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喬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喬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
二、債務人喬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已於98年4月21日死亡,請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之規定查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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