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 陳周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周勝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資料及繳費,如未依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系爭房屋○○○鄉○○村○○路○○號(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最新房屋稅單到院供參,並按其上所載課稅現值金額之二分之一計算為準,再憑以自行向本院收狀處繳納裁判費用。
二、請提出被告陳周勝最新戶籍資料。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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